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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育和发展具有核心竞争力的大企业集团

来源:香港华仁商学院浏览:9488添加日期:2010-2-7 0:05:13

第三,适应市场变化的能力不强。目前,中国大公司和企业集团在体制、机制、管理和发展等方面都还存在不少问题。比如:不少大企业管理体制还没有理顺,经营机制还不健全;企业治理结构与企业的法律形态、产权组织形式等还不相适应;管理组织结构不合理,管理层次多;管理手段现代化程度低,方法不科学;新产品研究开发力量弱,产品升级换代的周期长,等等。由于受这些因素的影响,企业很难及时随着外部环境和市场的变化推出新产品和新的经营方式,很难消化不利因素带来的影响,也就更谈不上能主动地创造市场、扩大市场。
   第四,赢利能力低。最近几年,经过国有企业改革的三年攻关,中国企业的经济效益有了一定的提高,但是经济效益低的状况还没有从根本上改变。有关资料显示,截至2001年上半年,在中国2584家大型企业集团中,亏损面达27.8%,国有及国有控股的企业集团的亏损面达32.8%,其中资不抵债的企业集团约占大型企业集团总数的3%。即便进入世界500强的中国大公司与国外同行业的公司相比,差距也很大。1998年,中国石化集团在世界500强中排在第73位,但是利润率只有1%,在全世界石化行业的27家入榜企业中排在倒数第6位,与排在第一的埃克森美孚石油公司高达6%的收入利润率形成了巨大反差,与收入利润最高的PETRONAS公司的16%更是相差甚远。
   三、培育和发展具有核心竞争力的大公司和大企业集团要重视的几个主要问题
   1.加快现代企业制度的建设
   加快国有企业进行公司化改组的步伐,建立起“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按照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把大多数国有大型企业改组成股权多元化或分散化的股份有限公司。严格按照《公司法》的规定设立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明确各自的权利和责任,处理好董事会和经理层的关系,建立起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通过人事制度、分配制度等的改革,建立起有效的高层经理人员的激励与约束机制;全面推行合同制,建立起“双向选择”、职工能进能出的劳动制度和奖勤罚懒、多劳多得的分配制度;配合劳动制度和分配制度的改革,完善社会保障制度;按照谁投资,谁所有,谁收益的原则,明晰产权,理顺国有资产管理体系,充分发挥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的积极性,建立科学有效的国有资产管理体系,确保国有资产的安全和有效营运。深化宏观管理体制的改革,完善市场体系,加快中介机构的发展,加强法制建设,为国有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提供良好的外部环境。
   2.积极推进大型企业集团的健康发展
   目前,中国列入国家试点的企业集团有122家,由省部级以上主管部门批准的企业集团已有2655家。企业集团的数量已经不少,关键是要扩大规模,完善功能,提高素质,特别要鼓励发展跨行业、跨地区、跨所有制、跨国经营的大型企业集团。
   要慎重选择企业集团的形成模式。根据企业集团形成过程中集团公司(母公司)的形成方式和发挥主导作用的主体不同,中国企业集团的形成模式可以划分为行政机构演变型、联合改组型和企业成长型三种主要模式。对行政机构演变的企业集团来说,在其形成过程中,起主要作用的是政府,集团公司本身是由政府机构演变而来的,集团公司的所有者是国家,它们与成员企业的关系带有浓厚的行政隶属关系。显然,这种形成模式是中国经济体制改革过程中的一种特殊产物,是国家在对国有经济进行战略调整过程中,对某些具有自然垄断性质的产业采取的一种特殊措施,采用这种模式虽然有一些优点,但是带来的“后遗症”很多,将长期对集团的发展产生许多不利影响。因此,采取这种模式要十分慎重。对联合改组型模式来说,在集团形成过程中,政府和企业共同起作用,集团公司以一个大公司为基础或新设,集团公司的所有者是国家,集团公司与成员企业的关系为母子公司关系。这种模式比较符合企业集团形成的规律和市场经济原则,在发展企业集团时企业可以有选择地采用,但是对发展强强联合型的企业集团,也必须谨慎。实践已经证明,这类企业集团很难成功。企业成长型是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集团成长的一种典型模式,它是以一个大公司为基础发展起来的,在其形成过程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企业自身,遵循的是市场规则,而且多数集团公司实现了所有者主体的多元化,集团公司与成员企业的关系是母子公司关系。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完善,这种模式将会越来越多地被采用,我们应该大力支持和鼓励这种模式的发展。
   要理顺集团的内部关系。集团内部有三个基本关系必须理顺:一是资产关系。集团是以资产为主要联系纽带,由多个企业而形成的具有母子公司特征的企业群体。因此,集团公司与其成员企业,即母公司与子公司、子公司与孙公司之间必须有产权联系纽带,有叁股、控股关系。但是,目前部分集团特别是不少行政机构演变型企业集团还缺乏资产联系纽带。国家应该让这类集团的母公司成为国有资产的授权投资主体,代表国家经营授权范围内的国有资产,并对授权资产的保值增值承担责任。授权后的集团母公司有权决定集团的经营方针、重大投资决策、借贷规模和资本经营形式;拥有授权范围内国有资产的收益分配权和使用、处置权;有权依法批准子公司的设立、合并和重组。二是人事关系。母公司对子公司、子公司对孙公司有权根据其股权的多少委派董事长或董事,以及其他高层管理人员。三是财务关系。规范的企业集团,应该合并报表,合并纳税,母公司应该掌握投资权。但是,在这三个基本关系方面,目前多数企业集团还存在严重缺陷。有关资料显示,尚有46.5%的企业集团内部资产关系还未理顺,52.4%的企业集团母公司的体制还不健全,36.7%的企业集团董事会成员不是由出资人委派,49%的集团母公司的总经理不是由董事会聘任,有些集团的母公司对其成员企业也没有人事管理权。
   要完善集团公司的功能。集团公司应该具有与自己地位相称的功能。目前不少集团公司研究开发功能还很弱,资产经营功能、金融功能,几乎还是一个空白。到2000年底,能够对企业集团发展战略、重大投融资项目、涉外贸易和经济技术合作、科研开发、财务管理等进行统一决策的集团公司只占企业集团总数的47.9%。企业功能不健全、不完善,是一些企业集团发展迟缓的重要原因之一。因此,大型企业集团的集团公司要加速转制工作,努力构造自己的功能体系,真正建设成为一个有效运转的利润与投资中心、研究与开发中心、战略研究中心、人才培训中心、市场开拓中心,成为整个集团的核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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